作者:張燁峰(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中學公民科兼任教師)
日前發生台鐵太魯閣號司機奮勇殉職卻未獲冒險犯難因公撫卹而使銓敘部受到外界的批評,究竟「冒險犯難」的解釋為何,成為了全國人民的國文考題,若依照教育部字典對冒險犯難的定義是:「勇往直前,不畏艱難險阻」,於是我們開始造句:台鐵司機除了膽大心細外,還需有冒險犯難的精神,遇到險阻仍要堅守崗位克盡職責守護乘客安全。但要是依據銓敘部新聞稿對冒險犯難定義的說法是:「必須在一個高度致命性的事故或災難現場做好防護措施後明知危險仍奮不顧身執行搶救任務。」換言之,這種場景大概就是好萊塢大片所呈現的英雄主義,而且英雄還必須在災難中存活下來用慢動作加上磅礡音樂走進危險中。很明顯的,今天關於「冒險犯難」已經呈現一國兩制的狀態,官方版的解釋恐怕背離人民情感。
既然講到人民情感,不如就讓我們回顧一下過去的歷史,民國七十年三月新莊分局鄭姓、簡姓兩位員警執行勤務遭歹徒槍擊殉職,其中簡姓員警因僅有一年一個月年資,雖依照法律仍以三年年資算,但其獲得之撫卹金過低而獲得社會廣泛同情,在輿論壓力下遂展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之修法,當初正是因為人民情感而增列「冒險犯難」加發百分之五十之一次性撫卹金用以激勵公務人員能有冒險犯難為國為民的精神。
而今天銓敘部卻以超高規格的標準來看待冒險犯難並限縮了這項神聖精神所能被讚美的範圍,探究立法院修法的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第七十卷第九十三期院會記錄-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二讀)可以發現當時的委員們針對「冒險犯難」的內容進行辯論,贊同修法增列的一派(何適、張德銘、牛踐初委員)認為這是在鼓勵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發生危險時能有主動有奮不顧身走向危險的行為,是一種值得鼓勵的特殊精神;即便是因法規結構問題而反對單獨增列冒險犯難條款的一派(蘇秋鎮委員)亦認為應該把冒險犯難當成所有因公殉職的加重條款。
由當初的立法過程其實不難發現,立法院的立場幾乎一致認同冒險犯難精神是一種值得鼓勵的特殊精神,更有委員認為冒險犯難應該適用於所有因公殉職情形的條件(成為加發撫卹金的加重要件),若以此標準套用現今台鐵司機發生的事實銓敘部所做的認定,他便是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但在意外即將發生前克盡職責完成所有應變程序後放棄僅有的幾秒逃生機會以維保障乘客安全,自然會被認定是值得鼓勵的冒險犯難精神。原來三十二年前的立法委員竟是如此充滿著人性去定義冒險犯難,至今仍與人民的觀感無太大差異,惟法律上並未有更明確的定義,但那有可能是立法者的立法疏漏或有意省略,即留有解釋空間透過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或機關解釋來說明一切以維持彈性。
社會大眾對於克盡職責不顧危險而犧牲生命的公務人員皆抱持尊敬與感念的態度,並認為這就是冒險犯難精神的體現,然銓敘部對於冒險犯難的定義解釋卻過於狹隘與嚴苛,雖不難理解銓敘部認為此涉及撫卹金的計算標準而審慎以對,但《公務人員撫卹法》存在目的不正是為了撫卹所有盡忠職守而因冒險犯難在所不惜的公務人員家屬,並使壯烈犧牲的公僕在身後受有榮耀更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力量?故銓敘部在此問題的解釋上更應該站在犧牲者及其家屬的力場上考量,積極以職權內之力量謀求對冒險犯難認定有即刻再檢討的機會,進而才去論定本案台鐵司機的行為。莫再重蹈三十二年前簡姓員警撫卹一事所發生之法規不完備的遺憾,更不應墨守「依法行政」成規(依法行政與職權內有無作為應是兩回事)再告訴社會大眾同表遺憾,如此消極的作為並非表示遺憾而是創造了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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