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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這一年多來,發生在台灣社會不太起眼的幾個社會事件。
公車上的跌倒姊
去年有個公車「跌倒姊」,不知為何在公車上跌倒的機率頗高,報載2年就摔倒4次,並向司機求償最高有100萬元之譜,根據報載,雖然多以幾萬元和解收場,但「跌倒姊」甚至有一天就曾提出兩件告訴的情形發生。
助跑姊與跳跳哥
最近行車記錄器錄下的「助跑姊」與「跳跳哥」,他們等在路邊伺機等待路過車輛,之後(助跑)往車輛衝假裝被撞,再向路過的車主要求賠償。
這樣的案件,在以往只會被認為是單純的交通事故,後來發現其中「案情並不單純」,「助跑姐」與「跳跳哥」經常是想要「製造」駕駛人的過失,受到被撞的損害,然後要駕駛人提出一筆金錢和解,以求賠償。
網路訟棍族
聊天室、PTT,「網路訟棍族」的存在早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他們在話題當中,特別挑釁、激怒他人,讓人們一時情緒性未經思考、即口出惡言,然後以對方涉嫌「公然侮辱」提告為要脅,使人拿出一筆筆的和解金,以避免到法院涉訟。
威脅要告,是一門好生意?
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這位19世紀著名的德國法學家,他著稱於世、流傳百年的一篇演講《為權利而鬥爭》(Der Kampf um’s Recht)(註),是所有念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都知道的文章。
當中提到的「勿為不法,勿寬容不法」,鼓勵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不該忍受,應該挺身而出對抗不法,也是所有法律人所琅琅上口的名句。
或許是確實是受到歐美「為權利而奮鬥」此等觀念的影響,或許是因為《易經》當中「訟,終兇」的觀念早已褪流行,或是因為民智已開、民眾越來越懂得保護自己的權利,或是看到美國民眾動輒以小小的「受害」、獲得大大的賠償,這樣的彌補機制,最近被發揮得淋漓盡致,早已超越了填補損害的目的,而訴訟似乎已經變成了一種賺錢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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